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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轻工职业学院卫生所管理办法

2020年05月12日 09:03 后勤处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卫生所管理,提升医疗服务水平,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卫生所是非盈利性卫生机构,按照"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为全体师生员工提供医疗、预防和保健服务。

第三条 卫生所隶属学校后勤处,接受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业务管理和指导。医疗从业人员须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医疗行为必须符合国家卫生医疗标准。

第二章  业务管理

第四条 所长是卫生所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卫生所工作。

第五条 卫生所严格执行《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严禁提供执业场所范围以外的医疗服务。

第六条 药品、器械实行统一招标、定点采购。

第七条 严格落实药品入库、验收规范,年底定期盘点药品。

第八条 卫生所药品实行零差价销售,治疗费按照淄博市医保处、物价局规定标准收取。所有药品、治疗等费用及时足额上缴财务处。

第九条 业务范围

(一)负责全校师生的医疗保障服务工作。

(二)开展传染性疾病的预防及卫生保健知识的宣传教育。

(三)负责传染性疾病的处置与管理,做好疫情监视、上报和疫区处理工作。

(四)负责学校大型集会、活动的医疗保障服务。

(五)负责学生医疗体检档案管理工作。

(六)执行卫生统计报告制度,完成卫生行政部门及学校交办的其他业务工作任务。

第十条 工作要求

(一)遵守职业道德,救死扶伤,发扬人道主义精神。

(二)遵守国家医疗卫生机构规定,严格按照许可证所批准的诊疗科目进行医疗工作。严禁超范围、低质量诊疗。

(三)严禁使用外来药物治疗,如确需治疗,需提供县级以上医院的处方及诊断证明。

(四)严禁向外借药、换药;严禁售卖失效、过期药品。

(五)严格执行出诊规定与技术规范要求;严禁出诊注射药品。

第三章  岗位职责

第十一条 所长职责

(一)在主管处长的领导下全面主持卫生所工作。

(二)制定卫生所工作制度、计划与日常医疗保障方案。

(三)负责传染性疾病预防与宣传教育,组织、监督疫情区域的消毒工作。

(四)负责制定学校传染性疾病应急处置预案,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控和上报工作。

(五)负责学生常见病、多发病的医疗保健、急重疑难病症的应急处置、转诊。

(六)负责组织学生体检及医疗档案管理工作。

(七)负责组织新生军训、运动会等大型集会的医疗保障工作。

(八)完成后勤处及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业务。

第十二条 医师职责

(一)在所长的领导下负责门诊医疗工作。

(二)完成门诊值班任务和学校重大活动医疗保障工作。

(三)日常诊疗应认真、及时做出正确诊断与治疗,完成门诊登记、处方、值班等医疗记录工作。

(四)执行首诊负责制,严格按照传染病管理制度进行监测,并及时上报。

(五)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控制所内感染。

(六)参加上级卫生机构组织的业务培训。

(七)服从工作安排,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 药剂师职责

(一)在所长的领导下全面负责药房工作。

(二)严格核查处方内容,准确调配药品,对于不规范处方不得调剂。

(三)调剂药品应对患者进行用药交待和指导。

(四)依据处方发药。调剂处方时做到“四查十对”查处方,查药品,查配伍禁忌,查用药合理性。对科别,对姓名,对年龄;对药名,对剂型,对规格,对数量;对药品性状,对用法用量;对临床诊断。

(五)负责药品入库、销售盘点等管理工作。

(六)定期检查、核对药品生产、失效日期;变质、过期药品及时清理,请示销毁。

(七)服从工作安排,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 护士职责

(一)在所长领导下负责门诊护理工作。

(二)严格执行医疗处置制度和技术操作规范,严格执行“三查八对”制度,严防差错事故。

(三)完成门诊治疗、消毒、医疗废弃物处理的登记、记录及护理文书书写工作 。

(四)严格执行定期消毒制度,严格区分无菌区和污染区;定期检查抢救药品、器械,及时补充。

(五)做好病房管理与消毒工作,保持病房肃静、整洁。

(六)服从工作安排,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中未涉及事项参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或制度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山东丝绸纺织职业学院校医院管理办法》(鲁丝院人字〔2012〕9号)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后勤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