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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轻工职业学院材料、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

2019年12月16日 08:28 后勤处

山东轻工职业学院
材料、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材料、低值易耗品的管理使用,保证教学科研等工作顺利开展,根据《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管理办法》(〔84〕教供20号)、《学校采购管理办法》(鲁轻院字〔2018〕26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材料、低值易耗品是指学校在开展业务活动中耗用、且未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实物。

(一) 材料是指一次使用后即消耗或不能复原的物资,如: 各种原材料、燃料、试剂等。

(二)低值易耗是指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且不属于材料范围的用具设备或在使用过程中易损坏的器件与材料。如:低值仪器仪表、工具、量具、科教用具、元件、玻璃器皿等。

第三条 窗体顶端

第三条 各系、处室使用教学经费、科研经费、学科建设经费和其它专项经费购置的低值易耗品,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窗体顶端

第四条 按照“责任到人、分级审核、统一审批”的管理模式,实行材料、低值易耗品项目负责人制。

第五条 各系、处室职责:

  1. 各系、处室负责各自年度材料、低值易耗品采购计划申报、采购和日常管理。

  2. 教务处负责各系材料、低值易耗品年度采购计划审核。

  3. 财务处负责各系、处室年度材料、低值易耗品经费的核算与管理。

  4. 后勤处负责各系、处室报废的低值易耗品的回收和处置;负责对系、处室材料、低值易耗品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考核。

    第三章  采购与管理

    第六条 各系、处室根据年度审批的预算,严格按照淄博市财政局有关规定及学校采购管理办法采购材料、低值易耗品。

    第七条 各系、处室购入的材料、低值易耗品,经有关人员验收,凭合法票据、物品清单到后勤处资产科办理入库、出库手续,自行保存、领用,学校不统一设置库房。

    第八条 对低值仪器仪表、耐用期一年以上的工具、量具及维修配件,各系、处室建立明细账,每学期清查一次,确保账物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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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对易燃、易爆及其它危险物品的管理,按照学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分类管理办法》制度执行。

窗体顶端

第十条 教职工离岗、离职时需将个人保管的工具、量具等低值易耗品,经系、处室负责人审核后,按规定程序进行移交。  

第四章  报废处置

第十一条 单价在200元及以上的低值易耗品的报废,使用人填写《学院低值品报废审批单》。各系的报废审批单由系主任审批后报后勤处;各处室的报废审批单由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领导审批后报后勤处。

第十二条  报废实物由后勤处收回,集中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后勤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