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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轻工职业学院采购管理办法

2019年12月16日 08:21 后勤处

 

 山东轻工职业学院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的采购行为,提高采购质量和效率,加强监督管理促进学院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和淄博市财政局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应用学院所有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的采购行为。

第三条 采购行为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守规则,按照批准的立项和预算执行。

 组织机构

采购委员会

主任:分管后勤工作学院领导任主任

副主任:后勤处长任副主任

成员:财务处、教务处、学生工作处、信息中心负责人、资产管理科科长、教职工代表2-3人(院工会委员会推荐)。  

采购委员会下设采购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后勤处,资产管理科科长兼办公室主任。

(一)采购委员会职责

1.组织领导采购工作;

2.制定学院采购管理制度;

3.审核年度采购计划、提出追加采购预算申请;

4.审核采购文件、采购合同;

5.审核采购合同的执行与验收工作。

(二)采购委员会办公室职责

1.组织编制采购年度计划,提出采购方案;

2. 向市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申报采购材料;

3. 公开采购信息;

4. 拟定采购文件

5管理执行采购合同;

6负责起草采购项目验收报告;

7. 负责采购合同的整理归档;

8. 负责采购委员会日常事务性工作。

 采购方式与规范

学院采购依法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及政府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其中,公开招标为主要采购方式。

第六条 公开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非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淄博市财政局规定的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及服务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但因特殊情况确需采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应报请淄博市财政局核准。

第七条 邀请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抽取3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二)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三)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比例过大的。

竞争性磋商是指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竞争性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

(一)购买服务项目;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竞争性谈判是指直接邀请三家以上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采购方式。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

(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

(三)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经批准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货物、服务;

(四)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学院采购工程。

第十条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直接向特定的一个供应商采购的一种政府采购方式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且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的。

第十 询价采购是指对至少3家供货商的报价进行比较以确保价格具有竞争性的一种采购方式。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项目,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第十 淄博市财政局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包括网上竞价、协议供货等方式。

第十三条 学院自行采购项目的采购方式:

学院自行采购项目是指淄博市财政局规定的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服务及工程项目。

(一)预算金额1万元及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项目或预算金额3万元及以下的工程项目,采用询价方式进行自行采购

(二)预算金额1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或预算金额3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可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及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采购方式进行自行采购。

采购程序

第十 固定资产类货物及《政府采购目录》内服务、工程采购的审批程序:

(一)采购项目申请部门事先进行市场调研和论证;

(二)九月份,采购委员会办公室组织采购项目部门编报下年度采购计划

1.各系教学设备采购项目负责人填写《项目预算申报表》,分别经系主任和教务处长审核、分管院领导审批、教学委员会评审排序后,报学院采购委员会办公室;

2.各系除教学设备外的采购项目、处室采购项目,由项目负责人填写《项目预算申报表》,分别经系、处室负责人审、分管领导审批后,报学院采购委员会办公室。

(三)十月份,学院采购委员会办公室整理汇总采购计划,报学院采购委员会初审。

(四)十一月份,采购计划经院长办公会、党委会研究通过后,财务处编制学院政府采购预算,上报淄博市财政局审批。  

(五)淄博市财政局批复后,学院采购委员会办公室按照政府采购程序组织采购

第十五条 非固定资产类货物及《政府采购目录》外服务、工程采购的审批程序

(一)各系:

1.预算金额3000元以下的非固定资产类货物、服务项目采购,项目负责人提出采购方案,系主任审批后实施采购。
   2.预算金额3000元以上的非固定资产类货物、服务项目采购,项目负责人提出采购方案,系主任审核,报院长审批后,采购委员会办公室组织采购。

(二)各处室:

1.预算金额1000元及以下的非固定资产类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采购,项目负责人提出采购方案,部门负责人审核,报分管领导审批后实施采购。
   2.预算金额1000元以上的非固定资产类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采购,项目负责人提出采购方案,部门负责人审查,分管领导审核,报院长审批后,采购委员会办公室组织采购。
   (三)硒鼓、碳粉、墨盒、色带、复印纸等办公消耗用品由学院统一采购,各系、处室通过CRP系统办理领用手续。

第五章  采购预算追加

第十六条 未纳入采购预算又急需采购的项目应办理采购预算追加手续,审批程序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程序办理。

第六章 项目验收与归档

第十七条 项目验收

采购委员会下设采购项目验收小组,全面负责采购项目的验收工作。

组长:采购项目的系、处室负责人

成员:采购项目负责人、业务管理部门有关人员、资产管理科成员、相关专业人员(1-3人)。

采购委员会办公室制定采购项目验收规范,组织项目验收工作。

(一)采购项目结束后,采购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成立该项目验收小组,按照合同规定要求对项目进行验收。完成验收后,填写《验收报告单》。

(二)验收合格,验收小组成员签署验收意见,项目负责人办理入库等相关手续后,根据学院《报销管理办法》办理报销支付业务。

(三))项目达不到合同规定要求或验收不合格的,按照合同的相关条款约定进行整改。整改后,验收合格,办理报销支付业务

(四)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不合格的,按违约处理。

第十八条 资料归档

(一)采购委员会办公室按照“一个采购项目、一份采购档案、一个完整目录”的要求,分类收集、整理采购项目资料。

(二)在结算完成后,将采购项目的档案资料存于学院档案室。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规定给予相关人员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应招标而未招标的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二)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类别的货物、服务,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多次采购、累计资金数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

(三)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数量或泄露标底、透露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投标情况、影响中标结果的;

(四)采购过程中,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的;

(五)不认真履行职责,购进的货物以次充好、价高质次或是假冒伪劣产品的;

(六)开标确认后,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采购合同的;

(七)有意包庇违纪违法采购行为的;

(八)其他违纪违规的采购行为。

第二十条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学院订立合同、或在签订合同时向学院提出附加条件、或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学院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中标人不履行合同或在履约中出现严重质量问题,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5年内,不得参与我院投标竞标项目。

十一 学院项目的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或将中标项目分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学院有权终止其合同,另行组织招标。

第八章 附则

十二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淄博市和学院有关规定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 本办法由后勤处负责解释。

十四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山东丝绸纺织职业学院采购管理办法》(鲁丝院字〔2010〕8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