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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丝绸纺织职业学院用水管理规定

2008年07月20日 09:10 后勤管理员

山东丝绸纺织职业学院用水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对用水工作的管理,杜绝流失和浪费,提高水资源利用率,根据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用水管理的政策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用水管理的原则

1、用水管理的原则是:核定指标、计量管理、超量收费、节约留用。在确保教学、服务、日常工作和师生员工生活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增强广大师生员工的节能意识,树立有偿使用观念,控制成本,降低学院水费支出。

二、用水管理职能部门及职责

2、总务处是学院用水管理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核定下达指标、查抄计量表具、查处用水违章行为、杜绝 “跑、冒、滴、漏”、减少浪费。负责水费收交等。总务处应认真做好供水设施的维护维修工作,做到“小修要及时,大修不过夜”,严格制度,加强巡查,杜绝各类事故发生。突发性故障必须立即组织抢修,确保尽快恢复供水。负责停水的事先通知。

3、用水管理人员要严格执行学院的用水管理规定,出现用水管理不作为现象,根据事故大小对责任人进行50至100元的经济处罚。

三、管理程序及方法

4、逐步实施校内各单位及公共场所的用水装表计量,实行计划指标定额管理。

5、凡学院新建项目的用水增容及设施的配套建设,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节能要求。新建项目的设计图纸,基建主管部门须提前提供总务处预审并组织相关人员参加图纸会审。工程竣工验收后,基建主管部门需向总务处移交一套供水竣工图纸。新建供水配套设施在保修期间由基建主管部门负责管理、保修,保修期满并验收合格后正式移交总务处。

6、凡校内改造(含部门内部改造)和修缮装饰项目,必须事先将其方案和设计图纸交总务处审定同意后方可施工。未经审定同意的项目,财务处不予报销经费。强行投入使用者,不予供水。

7、凡需增加用水容量的单位,必须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总务处论证认可并报主管院长批准,方能实施建设,经总务处验收合格后供水。

8、职工居住的学院统一管理的私有住房及租住学院公房的教职工用水实行按表计量、逐月据实结算的收费方式。非本院职工居住在学院统一管理的私有住房及租住学院公、私房的用水收费,在正常收费基础上加收10%的水耗费用。

9、学生宿舍要严格执行学院制定的《学生公寓水、电管理办法》,实行定量定额管理,超量收费,节约留用。

10、凡使用学院水资源的经费承包单位、校办工厂、门点租赁、开发创收等单位必须到总务处申报使用计划,并与总务处签订相关协议后方能使用。

11、全院用户的水表由总务处负责管理。若水表出现问题,应及时通知总务处处理(更换水表的成本费由用户自理),否则学院有权参照相应行业规则估码计量收费。

12、用户因调动或搬迁需变更用水关系时(含暂停、迁址、移表、更名或销户等),需携带有关证明文件,到总务处办理手续并结清水费。组织人事等相关部门凭总务处签章方可办理调动或搬迁手续。

13、总务处巡查和抄表人员到用户处进行检查或抄表计量履行职责时,用户应积极配合,提供方便。

四、使用规范

14、用户(单位或个人)必须服从学院的统一管理,遵守学院用水管理制度,爱护学院供水设施,并根据协议或规定按时交纳水费,逾期不交者每日按应交水费增收1%的滞纳金。

15、为保证学校供水设施安全,校内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更改管路,不得擅自在供水管上开头接水。

16、基建和维修项目的施工队伍应分阶段按按时到院财务处根据实际用量缴纳水费。校内其它小型修建、改造及装饰项目均要安表计量、自觉申报。不能装表的,按工程造价的5‰缴纳水费,违者,视其情节轻重,处以3000~5000元罚款,施工完毕,结清水费余额。拒不执行者,财务处不予结算其工程款。

五、责任处罚

17、任何用户不得自行拆、装水表,否则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18、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者,除按计算的用水量计算追回水费外,按追回费用的两倍进行罚款,学院有权停止向其供水并通报全院:

(1)凡在校内从事经费承包单位、院办工厂、门点租赁、开发创收等单位的用户,不按规定办理用水手续或不按时、按标准交纳水费超过半个月者;

(2)采取其它手段窃水者。

(3)违规改造管路者。

19、窃用水量按下列方法计算确定:

(1)在学校供水设施上,擅自接管用水的,按私接设备管径流量乘以实际使用时间计算确定。

(2)以其它行为窃水的,按相应口径水表单位时间最大流量乘以实际窃用时间计算确定。窃用水时间无法查明时,至少按180天满负荷计算。每日窃水时间按每天12小时计算。

20、因违章用水造成供水设施损坏的,责任者必须承担设施的修复费用或进行赔偿并处以相应罚款。情节严重或态度恶劣者,将给予通报批评、行政记过、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21、任何部门或个人均有权监督用户遵守学院用水管理规章制度。对于检举、查获违章用水的人员,予以奖励。